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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5號)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
第 5 號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已經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馬曉偉
2020年12月31日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製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健康和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第四條 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並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麵負責。
第五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為職業病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的要求,為用人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 用人單位的職責
第八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九條 yongrendanweidezhuyaofuzerenhezhiyeweishengguanlirenyuanyingdangjubeiyubendanweisuocongshideshengchanjingyinghuodongxiangshiyingdezhiyeweishengzhishiheguanlinengli,bingjieshouzhiyeweishengpeixun。
對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製的基本知識;
(三)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四)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對(dui)勞(lao)動(dong)者(zhe)進(jin)行(xing)上(shang)崗(gang)前(qian)的(de)職(zhi)業(ye)衛(wei)生(sheng)培(pei)訓(xun)和(he)在(zai)崗(gang)期(qi)間(jian)的(de)定(ding)期(qi)職(zhi)業(ye)衛(wei)生(sheng)培(pei)訓(xun),普(pu)及(ji)職(zhi)業(ye)衛(wei)生(sheng)知(zhi)識(shi),督(du)促(cu)勞(lao)動(dong)者(zhe)遵(zun)守(shou)職(zhi)業(ye)病(bing)防(fang)治(zhi)的(de)法(fa)律(lv)、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第十一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製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度;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製度;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製度;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製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製度;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製度;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製度;
(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管理製度;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製度;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製度;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製度;
(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製度。
第十二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五)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並接受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的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及相應的評審,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
第十五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製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應當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存在或者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應當按照《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範》(GBZ/T203)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應當載明高毒物品的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理等告知內容與警示標識。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並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十七條 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衝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現場急救用品、衝洗設備等應當設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或者臨近地點,並在醒目位置設置清晰的標識。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質的密閉或者半密閉工作場所,除遵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外,用人單位還應當安裝事故通風裝置以及與事故排風係統相連鎖的泄漏報警裝置。
生產、銷售、使用、貯(zhu)存(cun)放(fang)射(she)性(xing)同(tong)位(wei)素(su)和(he)射(she)線(xian)裝(zhuang)置(zhi)的(de)場(chang)所(suo),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國(guo)家(jia)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設(she)置(zhi)明(ming)顯(xian)的(de)放(fang)射(she)性(xing)標(biao)誌(zhi),其(qi)入(ru)口(kou)處(chu)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國(guo)家(jia)有(you)關(guan)安(an)全(quan)和(he)防(fang)護(hu)標(biao)準(zhun)的(de)要(yao)求(qiu),設(she)置(zhi)安(an)全(quan)和(he)防(fang)護(hu)設(she)施(shi)以(yi)及(ji)必(bi)要(yao)的(de)防(fang)護(hu)安(an)全(quan)聯(lian)鎖(suo)、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放射性裝置的生產調試和使用場所,應當具有防止誤操作、防(fang)止(zhi)工(gong)作(zuo)人(ren)員(yuan)受(shou)到(dao)意(yi)外(wai)照(zhao)射(she)的(de)安(an)全(quan)措(cuo)施(shi)。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必(bi)須(xu)配(pei)備(bei)與(yu)輻(fu)射(she)類(lei)型(xing)和(he)輻(fu)射(she)水(shui)平(ping)相(xiang)適(shi)應(ying)的(de)防(fang)護(hu)用(yong)品(pin)和(he)監(jian)測(ce)儀(yi)器(qi),包(bao)括(kuo)個(ge)人(ren)劑(ji)量(liang)測(ce)量(liang)報(bao)警(jing)、固定式和便攜式輻射監測、表麵汙染監測、流出物監測等設備,並保證可能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係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條 職zhi業ye病bing危wei害hai嚴yan重zhong的de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委wei托tuo具ju有you相xiang應ying資zi質zhi的de職zhi業ye衛wei生sheng技ji術shu服fu務wu機ji構gou,每mei年nian至zhi少shao進jin行xing一yi次ci職zhi業ye病bing危wei害hai因yin素su檢jian測ce,每mei三san年nian至zhi少shao進jin行xing一yi次ci職zhi業ye病bing危wei害hai現xian狀zhuang評ping價jia。
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並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第二十一條 cunzaizhiyebingweihaideyongrendanweifashengzhiyebingweihaishiguhuozheguojiaweishengjiankangweiguidingdeqitaqingxingde,yingdangjishiweituojuyouxiangyingzizhidezhiyeweishengjishufuwujigoujinxingzhiyebingweihaixianzhuangpingjia。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並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xianzhuangpingjiaguochengzhong,faxiangongzuochangsuozhiyebingweihaiyinsubufuheguojiazhiyeweishengbiaozhunheweishengyaoqiushi,yingdanglijicaiquxiangyingzhilicuoshi,quebaoqifuhezhiyeweishenghuanjinghetiaojiandeyaoqiu;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後,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三條 向(xiang)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提(ti)供(gong)可(ke)能(neng)產(chan)生(sheng)職(zhi)業(ye)病(bing)危(wei)害(hai)的(de)設(she)備(bei)的(de),應(ying)當(dang)提(ti)供(gong)中(zhong)文(wen)說(shuo)明(ming)書(shu),並(bing)在(zai)設(she)備(bei)的(de)醒(xing)目(mu)位(wei)置(zhi)設(she)置(zhi)警(jing)示(shi)標(biao)識(shi)和(he)中(zhong)文(wen)警(jing)示(shi)說(shuo)明(ming)。警(jing)示(shi)說(shuo)明(ming)應(ying)當(dang)載(zai)明(ming)設(she)備(bei)性(xing)能(neng)、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措施等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設備。
第二十四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zhiyebingfanghuheyingjijiuzhicuoshidengneirong。chanpinbaozhuangyingdangyouxingmudejingshibiaoshihezhongwenjingshishuoming。zhucunshangshucailiaodechangsuoyingdangzaiguidingdebuweishezhiweixianwupinbiaoshihuozhefangshexingjingshibiaoshi。
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任何用人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條 任ren何he單dan位wei和he個ge人ren不bu得de將jiang產chan生sheng職zhi業ye病bing危wei害hai的de作zuo業ye轉zhuan移yi給gei不bu具ju備bei職zhi業ye病bing防fang護hu條tiao件jian的de單dan位wei和he個ge人ren。不bu具ju備bei職zhi業ye病bing防fang護hu條tiao件jian的de單dan位wei和he個ge人ren不bu得de接jie受shou產chan生sheng職zhi業ye病bing危wei害hai的de作zuo業ye。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並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單位對其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後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laodongzhezailvxinglaodonghetongqijianyingongzuogangweihuozhegongzuoneirongbiangeng,congshiyusuodinglilaodonghetongzhongweigaozhidecunzaizhiyebingweihaidezuoyeshi,yongrendanweiyingdangyizhaoqiankuanguiding,xianglaodongzhelvxingrushigaozhideyiwu,bingxieshangbiangengyuanlaodonghetongxiangguantiaokuan。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235)等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麵如實告知勞動者。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處理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健康出現損害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和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結果等資料。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檔案資料:
(一)職業病防治責任製文件;
(二)職業衛生管理規章製度、操作規程;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四)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
(七)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
(八)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彙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十)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有關資料;
(十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複文件;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文件。
第三十五條 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發(fa)生(sheng)職(zhi)業(ye)病(bing)危(wei)害(hai)事(shi)故(gu),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向(xiang)所(suo)在(zai)地(di)衛(wei)生(sheng)健(jian)康(ka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和(he)有(you)關(guan)部(bu)門(men)報(bao)告(gao),並(bing)采(cai)取(qu)有(you)效(xiao)措(cuo)施(shi),減(jian)少(shao)或(huo)者(zhe)消(xiao)除(chu)職(zhi)業(ye)病(bing)危(wei)害(hai)因(yin)素(su),防(fang)止(zhi)事(shi)故(gu)擴(kuo)大(da)。對(dui)遭(zao)受(shou)或(huo)者(zhe)可(ke)能(neng)遭(zao)受(shou)急(ji)性(xing)職(zhi)業(ye)病(bing)危(wei)害(hai)的(de)勞(lao)動(dong)者(zhe),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組(zu)織(zhi)救(jiu)治(zhi)、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並承擔所需費用。
用人單位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在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情況;
(二)職業衛生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情況;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製度落實情況;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
(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評價及結果報告和公布情況;
(七)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的配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勞動者佩戴使用情況;
(八)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後果警示、告知情況;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情況;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十一)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關係等相關資料的情況;
(十二)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九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製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職業衛生知識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四十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相關資料的檔案管理製度。
第四十一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可管理和技術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公平、公正、客觀、科學地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第四十二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信息統計分析製度,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信息以及職業衛生監督檢查信息等資料的統計、彙總和分析。
第四十三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持、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職業病的診斷、鑒定工作。
第四十四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範;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業務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四十五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複製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資料,采集有關樣品;
(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五)組織控製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製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控製措施。
第四十六條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實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的;
(二)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
(三)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製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製度的;
(六)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製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七)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體防護采取有效的指導、督促措施的;
(八)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存檔、上報和公布的。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係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麵告知勞動者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未wei提ti供gong職zhi業ye病bing防fang護hu設she施shi和he勞lao動dong者zhe使shi用yong的de職zhi業ye病bing防fang護hu用yong品pin,或huo者zhe提ti供gong的de職zhi業ye病bing防fang護hu設she施shi和he勞lao動dong者zhe使shi用yong的de職zhi業ye病bing防fang護hu用yong品pin不bu符fu合he國guo家jia職zhi業ye衛wei生sheng標biao準zhun和he衛wei生sheng要yao求qiu的de;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勞動者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現狀評價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六)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製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七)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八)拒絕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九)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要資料的;
(十)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或者放射工作場所不符合法律有關規定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五)jiangchanshengzhiyebingweihaidezuoyezhuanyigeimeiyouzhiyebingfanghutiaojiandedanweihegeren,huozhemeiyouzhiyebingfanghutiaojiandedanweihegerenjieshouchanshengzhiyebingweihaidezuoyede;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deguiding,yijingduilaodongzheshengmingjiankangzaochengyanzhongsunhaide,zelingtingzhichanshengzhiyebingweihaidezuoye,huozhetiqingyouguanrenminzhengfuanzhaoguowuyuanguidingdequanxianzelingguanbi,bingchushiwanyuanyishangwushiwanyuanyixiadefakuan。
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xiangyongrendanweitigongkenengchanshengzhiyebingweihaideshebeihuozhecailiao,weianzhaoguidingtigongzhongwenshuomingshuhuozheshezhijingshibiaoshihezhongwenjingshishuomingde,zelingxianqigaizheng,geiyujinggao,bingchuwuwanyuanyishangershiwanyuanyixiadefakuan。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工作場所,是指勞動者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場所。
職(zhi)業(ye)病(bing)危(wei)害(hai)嚴(yan)重(zhong)的(de)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是(shi)指(zhi)建(jian)設(she)項(xiang)目(mu)職(zhi)業(ye)病(bing)危(wei)害(hai)風(feng)險(xian)分(fen)類(lei)管(guan)理(li)目(mu)錄(lu)中(zhong)所(suo)列(lie)職(zhi)業(ye)病(bing)危(wei)害(hai)嚴(yan)重(zhong)行(xing)業(ye)的(de)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建(jian)設(she)項(xiang)目(mu)職(zhi)業(ye)病(bing)危(wei)害(hai)風(feng)險(xian)分(fen)類(lei)管(guan)理(li)目(mu)錄(lu)由(you)國(guo)家(jia)衛(wei)生(sheng)健(jian)康(kang)委(wei)公(gong)布(bu)。各(ge)省(sheng)級(ji)衛(wei)生(sheng)健(jian)康(ka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可(ke)以(yi)根(gen)據(ju)本(ben)地(di)區(qu)實(shi)際(ji)情(qing)況(kuang),對(dui)分(fen)類(lei)管(guan)理(li)目(mu)錄(lu)作(zuo)出(chu)補(bu)充(chong)規(gui)定(ding)。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是指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未規定的其他有關職業病防治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醫療機構放射衛生管理按照放射診療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2年4月27日公布的《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解讀
一、修訂背景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由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於2012年4月27日公布實施。隨著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和推進,國務院於2014年發布《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事項;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職業病防治法》,取消了除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外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等許可事項。2018年(nian)國(guo)家(jia)機(ji)構(gou)改(gai)革(ge),將(jiang)原(yuan)國(guo)家(jia)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總(zong)局(ju)的(de)職(zhi)業(ye)安(an)全(quan)健(jian)康(k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職(zhi)責(ze)整(zheng)合(he)到(dao)國(guo)家(jia)衛(wei)生(sheng)健(jian)康(kang)委(wei)。為(wei)貫(guan)徹(che)落(luo)實(shi)行(xing)政(zheng)審(shen)批(pi)製(zhi)度(du)改(gai)革(ge)要(yao)求(qiu)和(he)國(guo)務(wu)院(yuan)領(ling)導(dao)批(pi)示(shi)精(jing)神(shen),我(wo)委(wei)對(dui)《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關於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國務院2014年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事項。據此,修訂後的《規定》刪除了原《規定》中涉及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的有關規定。
(二)關於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的管理規定。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職業病防治法》,取消了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等許可事項。據此,對原《規定》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等相關條款進行修改。
(三)關於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頻次。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對加強和深化“放管服”改gai革ge和he優you化hua營ying商shang環huan境jing工gong作zuo的de要yao求qiu,減jian輕qing企qi業ye負fu擔dan,降jiang低di企qi業ye經jing營ying成cheng本ben,在zai保bao障zhang勞lao動dong者zhe職zhi業ye健jian康kang的de前qian提ti下xia,對dui職zhi業ye病bing危wei害hai一yi般ban的de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適shi當dang降jiang低di職zhi業ye病bing危wei害hai因yin素su檢jian測ce頻pin次ci,將jiang原yuan《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四)關於監督管理主體和職責。2018年國家機構改革,將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整合到國家衛生健康委,據此,《規定》做了以下幾個方麵的修改:一是將監管主體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二是機構改革後,衛生健康部門的工作範圍由過去負責醫療機構的放射衛生監管工作擴展為對核工業核與輻射技術的全行業管理,新《規定》的適用範圍做了相應調整和擴展。同時,根據現有醫療機構放射衛生工作實際,新《規定》增加了第五十九條,進一步明確醫療機構放射衛生管理按照放射診療管理相關規定執行;sanshijigougaigehou,meikuangzhiyejiankangjianduguanlizhizecongguojiakuangshananquanjianchajuhuarudaoguojiaweishengjiankangwei,juci,bencixiudingzhongjiangmeikuangdezhiyebingfangzhijianduguanlinaru《規定》的調整範圍。
